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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00 发表于 2009-11-4 13:56   只看TA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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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核心提示: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重庆晚报11月4日报道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张军指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

新闻背景

1979年以来贪贿罪起刑点多次提高:

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

根据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对应的刑罚则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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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了,从小老师就教导我们不能拿国家的一分钱。难道说贪污的少就不是贪污吗?那我去偷去抢,但我不多偷不多抢就会没事吗?这个真是勾P理论。难道非要贪污几千万,几亿才算犯罪?我们纳税人的钱就怎么被糟蹋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看到中国自己的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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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w1116 发表于 2009-11-4 14:11   只看TA 2楼
张院子不是这个意思,楼主误会错了。
是因为我们目前的法律的量刑标准太夸张了,不能有效的防止腐败,造成贪10万和贪1亿一样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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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00 发表于 2009-11-4 14:50   只看TA 3楼
原来是这个样子,不过不管贪污多少还是要加强处罚才好,要不然这些人太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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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12151100 发表于 2009-11-4 14:56   只看TA 4楼
要不这样吧,每天贪污4999元,存入海外账户,分30年贪完,多好,如果按照每个案子单独计算你是没办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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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4 15:00   只看TA 5楼
我认为调整是有必要的,现在社会发展那么快,不能老是用以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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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6 07:53   只看TA 6楼
早该这样的了,想想当年天津刘青山张子善,区区几千元,多冤,就这样被老毛处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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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6 09:20   只看TA 7楼
我觉得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太贪污力度,现在的官员有几个不贪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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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山水 发表于 2009-11-6 09:47   只看TA 8楼
现代刑法的发展基本上是从严向宽,但是也不是一概而论的。正如狄更斯所讲的,这是最好的年代,这是最坏的年代。我们可以走向天堂,也可以走向地狱。腐败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还会有。治乱还是要有重典,关键还是要看决策者的决心,你看看香港过去是什么样子。一个廉政公署几年就搞好了嘛。对于腐败要实行零容忍!但是我们的决策者现在的心态是什么呢?是不反不行,反多了也不行;是不抓不行,抓多了也不行;是不杀不行,杀多了也不行。这就是我们的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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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色秦羽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09-11-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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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han 发表于 2009-11-6 15:09   只看TA 9楼
是应该好好划分一下了,别贪污了100万和一个亿,判的刑期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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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in1978 发表于 2009-11-6 17:05   只看TA 10楼
实在是当时制定刑法时,万万没想到贪污贿赂会成了气候;1997年修订时万万没想到贪污10万元以上的竟然是微不足道的,唉。。无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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